第五条

已废止

经纪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平等互利,不得损害交易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