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在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促成他人交易进行居间、行纪和代理的中介行为,收取佣金,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个人合伙、非法人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接受交易一方委托,引荐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为居间人;以经纪人名义为委托方进行交易的,为行纪人;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代理交易的,为代理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