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依法承担责任:

(一)个体经纪人由经纪人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经纪人,由直接进行经纪活动的经纪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经纪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首先自行承担责任,企业法人负连带责任;

(四)经纪企业的承包人按照承包协议承担责任,超出企业授权的,由承包者个人承担超越部分的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