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经纪活动的收入应当照章纳税。

经纪活动中支付佣金和行纪、代理费用,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无发票的,支付方不得计入成本。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