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纪活动第十七条已废止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必须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协议。经纪合同与协议,除法律规定必须鉴证的外,实行自愿鉴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