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纪人第十四条已废止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营业执照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企业、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依照本条例取得经纪人资格,在本省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经纪活动,并依法相应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