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经纪人选择经营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缺乏直接营销物质条件及专业人员的,不得从事行纪和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收、代支业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