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纪人第十三条已废止取得合法资格的经纪人,依规定缴纳保证金、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从事经纪活动。经纪人的营业登记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专门机关审批或者必须具有一定资质等级要求的,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文或者资质证明。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