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经纪人证》是经纪人合法资格的凭证,不得出借、出租和转让,除本条例规定的发证和营业登记主管机关外,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变更其内容、扣缴和吊销。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