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经纪人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选择经营形式和经纪方式;

(二)依法或者按照协议、商业习惯收取佣金和费用;

(三)请求有关机关与组织保护合法权益;

(四)依法建立自律组织,在主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