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执行职务第九条有效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可以由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交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