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可以由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交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