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一)参加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三)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四)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