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与本级代表联系制度,可以通过走访代表、接待代表来访、召开座谈会、设立主任接待日或者代表信箱等,保持与代表联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