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与本级代表联系制度,可以通过走访代表、接待代表来访、召开座谈会、设立主任接待日或者代表信箱等,保持与代表联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