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县级以上代表一般每年不少于15天,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一般每年不少于7天。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等各项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