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