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每年进行一次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