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代表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开展视察、调研、考察等活动;

(三)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交流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和经验;

(五)参加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要对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提高活动质量和实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