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织代表小组,并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编组应当确定小组召集人和小组联络员,可以结合职业特点按照专业编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