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或者建设固定的禁毒教育场馆,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或者建设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