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六条已修改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单位以及从事网络、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广告和禁毒节目等,每年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不少于三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