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居民、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