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三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监测评价体系。普通中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每学年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时间不少于二课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其他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