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已修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指导基层组织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