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未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超过限额取水;(二)未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四)终止取水而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