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超过限额取水;

(二)未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

(四)终止取水而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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