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施工工程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监理制度。

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