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统一的规划实施。地热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热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地热水资源集中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实行地热水资源限额开采。在地热水资源超采区应当减少取水,并禁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