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统一的规划实施。

地热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热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地热水资源集中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实行地热水资源限额开采。

在地热水资源超采区应当减少取水,并禁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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