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的公证、评价、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规划、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