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的公证、评价、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规划、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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