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责令立即更正,并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检验工作或者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