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按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或者退还样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该样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