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评审合格,向社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公证无效,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