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评审合格,向社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公证无效,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