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擅自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被先行登记保存的产品的,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被先行登记保存产品货值总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