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第十八条有效被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检单位申请复检;也可以向下达检验任务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其重新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为终局结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