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被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检单位申请复检;也可以向下达检验任务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其重新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为终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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