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第十七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检验,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