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第十五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检验、公证性评价检验、仲裁检验和其他检验,在授权范围内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以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