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所需费用由部门自有资金中开支;(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三)售前报检的检验费用由报检单位承担;(四)仲裁检验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