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