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