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固体废弃物;确需占用其他农业用地临时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扬散、自燃、渗漏、流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