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超标准排放烟尘、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对农业生物生长造成有害影响的,排放单位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