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或者限制其用途。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