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的保护,防治渔业水域污染,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