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的保护,防治渔业水域污染,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