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采用配方施肥和秸秆还田,使用微生物肥料,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保持和培肥地力。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级登记的化学、微生物肥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