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采用配方施肥和秸秆还田,使用微生物肥料,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保持和培肥地力。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级登记的化学、微生物肥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