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