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合理利用水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规划,并定期组织疏浚河道,清理河湖淤泥。禁止围湖造田、侵占江河滩地及兴建影响湖泊蓄水功能的工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