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合理利用水资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规划,并定期组织疏浚河道,清理河湖淤泥。

禁止围湖造田、侵占江河滩地及兴建影响湖泊蓄水功能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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