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植树造林,加快平原、丘陵山区绿化,提高林木覆盖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组织农田防护林建设,农田防护林可以依法实施抚育采伐或者更新采伐,不得实施皆伐作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