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植树造林,加快平原、丘陵山区绿化,提高林木覆盖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组织农田防护林建设,农田防护林可以依法实施抚育采伐或者更新采伐,不得实施皆伐作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